2024-01-18 09:19:45來源:魔方格
摘要:應繳納城建稅的會計分錄:計提時,借:稅金及附加,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交納時,借: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貸:銀行
(資料圖片)
應繳納城建稅的會計分錄
計提時: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交納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貸:銀行存款
城市維護建設稅是對從事工商經營,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
城建稅稅額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適用稅率
計稅依據:
(1)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為計稅依據。
(2)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應當按照規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3)“進口不征、出口不退”
①對進口貨物或者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②對出口貨物、勞務和跨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以及因優惠政策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③對增值稅、消費稅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辦法的,除另有規定外,對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一律不予退(返)還。